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70105655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7
  010565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3~5、7、8、23、25、29  條條文
  ;刪除第 2、17、2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新名稱: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
  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6  條第 2  項、第 11 條第 3  項、第 12 條第 3  款
  、第 13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14  條第 5  款、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6  項、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目、第 16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20 
  條第 1  項序文、第 1  款第 3  目、第 2  款第 4  目、第 3  款第
  4 目、第 4  款第 4  目、第 2  項、第 21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項第 2  款、第 3  款、第 5
  款、第 25 條第 1  項、第 27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6
  00922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3、14、21、2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500
  4846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9 條;除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7  條附表第 3  點、第 11、15 條、第 20 條第 1  
  項第 4  款,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10、19 條自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4
  010955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400
  2501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095006456
  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3 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