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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80064555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資源回收再利用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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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8006455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40084
50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