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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48200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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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4820
  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新名稱:使用
  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50089
  00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8 條條文;並刪除第 6  條條文
  (原名稱: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新名稱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
  8444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