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4820
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新名稱:使用
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50089
00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8 條條文;並刪除第 6 條條文
(原名稱: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新名稱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
8444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