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40625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40
  62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8、10、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6  款、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第 3  項、第
  4 項、第 6  項、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款、第 9  條第
  1 款、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3 條第 2  款所列屬「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
  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200
  2480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5580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