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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61034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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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
  6103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新名稱:汽車空氣污染
  物驗證核章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條、第 4  條第 1  項序文、第
  4 款、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款、第 2  項、第 6
  條、第 8  條序文、第 3  款、第 9  條、第 11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
  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50024
  36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刪除第 5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4608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