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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20044838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資源回收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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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20044
  83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4  項、第 9  條、第 12 條第 3  項、第 13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5 條第 6
  款、第 16 條第 5  款、第 18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