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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20214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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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00
  2021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
  管理辦法;新名稱: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第 6  款、第 5  條第 4  款、第 10 條第 2  項
  、第 13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44
  49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