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00
2021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
管理辦法;新名稱: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第 6 款、第 5 條第 4 款、第 10 條第 2 項
、第 13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44
49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