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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101119523C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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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101119523C
  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100809362 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0
  0128073 號令、教育部臺教資(六)字第 1100024744A  號令、經濟部
  經工字第 11004601330  號令、交通部交總字第 11000080671  號令、
  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101601340 號令、科技部科部產字第 1100022
  113B  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100710632A  號令、財政部
  台財庫字第 11000048721  號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
  100029436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6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2002962
  7D  號令、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0920091554 號令、國防部制剴字第 092
  0000226 號令、教育部臺九一環字第 91165713 號令、經濟部經工字第
  09202616990 號令、交通部交總發字第 091B000136 號令、行政院衛生
  署衛署醫字第 0920201060 號令、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協字第 0
  9200023242  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0920040032 號令會銜
  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