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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111059339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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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11105933
  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第 3  條第 1  項序文、第 4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0 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5  款、第 15 條第 1  款、第 4  款、第 17 條第 1
  項序文、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0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6 款、第 2  項、第 27 條第 1  款、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3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
  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1080
  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