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20089006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20089
  0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6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20004
  577E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