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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60101374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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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6010137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6 款、第 4  條第 9  款、第 5  條第 1  款、第 2  款
  、第 3  款、第 5  款、第 7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2005289
  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1007360
  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