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70071518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7007151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5  款、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序文、第 6  條第
  1 項第 11 款、第 7  條第 1  項第 16 款、第 3  項、第 4  項、第
  8 條第 1  項序文、第 6  款、第 2  項第 3  款、第 9  條第 1  項
  序文、第 9  款、第 2  項第 4  款、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3 條
  序文、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5  款、第 14 條第 1  項
  序文、第 6  款、第 9  款、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5003485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4001662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7、10、1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200
  5163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6009271
  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1006810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