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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50037279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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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50037
  27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3  款序文、第 6  條、第 7  條第 12 款、第 8  條第 5
  款、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1 條第 11 款、第 13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14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16 條第 10 款、第 17 
  條第 11 款、第 18 條第 9  款、第 20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10 
  款、第 21 條、第 23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24 條所
  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
  改由「環境部」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301
  0507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100
  26195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7、18、20  條條文;第 17 條條文並自一
  百零一年四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0005313
  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8010793  
  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除第 5  條第 1  項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申請、變更、展延登記及申報作業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但處理業
  及廢機動車輛回收業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及第 18 條第 1  項條文
  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901
  20071 號令發布第 18 條第 1  項自一百年四月一日施行,並廢止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九年四月六日環署基字第 0990029456D  號令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60030
  5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501
  0187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10085
  6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10050
  92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