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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檢字第1117108472號令
法規體系: 國家環境研究/環境污染檢驗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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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 11171
    084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2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
    告第 3  條、第 6  條、第 9  條第 1  項第 10 款、第 2  項、第
    3 項、第 10 條第 3  項、第 11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項、
    第 12 條序文、第 2  款、第 13 條、第 14 條第 6  款、第 15 條
    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16 條第 2  款、第 4  款、第
    17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9 
    條第 2  項、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3 款、第 23 條、第 24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 11080
    000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3、22、28  條條文;刪除第 25 條條文
    ;除第 9  條第 2  項及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自一百十年六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 10880
    000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 1060061
  37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11、16、18、19、22~2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 104004373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7~9、11、14、15 條條文;增訂第 27-1 條條文;
  並刪除第 27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 101001612
  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9、15、19、20、22、23、26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 0980028103C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 0960064
  61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1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 094008150
  4E  號令修正發布第 7、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 092004182
  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新名稱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檢字第 00355
  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6、17、19、2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環署檢字第 2
  4401  號令發布全文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