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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98000045D號、交路字第10900001151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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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
  00045D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090000115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 18 條;除第 11 條第 3  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新名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運送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項、第 3  條第 1  項序文、第 11 條第 1  項序文、
  第 2  款、第 4  款、第 2  項、第 3  項、第 12 條序文、第 1  款
  、第 2  款、第 3  款、第 5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780
  00661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070026934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
  9 條;除第 3  條第 3  項、第 4  條第 2  項自發布後一年施行、第
  12  條第 4  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80086
  160D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098008504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9
  、12  條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9  條第 1  項有關運
  送過程應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及第 12 條第 2  項各款規定之施
  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80087
  622 號令發布第 12 條第 2  項第 2  款條文,定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
  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00055526 號
  令發布第 3  條第 2  項第 4  款申報運送聯單應檢具運送危害預防應
  變資料及第 9  條第 1  項有關運送過程應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定自一百年十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0008162
  1 號令發布第 12 條第 2  項第 3  款條文,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70002
  169D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097008500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除第 12 條第 2  項各款規定之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外
  ,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70031
  646 號令發布第 12 條第 2  項第 1  款條文,定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
  施行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毒字第 0
  063792  號令、交通部(88)交路發字第 889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毒字第 005
  1676  號令、交通部(87)交路發字第 873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
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環署毒字第 6
  0512  號令、交通部(84)交路字第 43890-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3)環署毒字第
  10169 號令、交通部(83)交法字第 0527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
  5、7、10  條條文;增訂第 7-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0)環署法字第 02988
  號令、交通部(80)交參字第 0220701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