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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5221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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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05221  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75 條;除第 7、54、65、67、72  條自公布日施
  行外,其餘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新名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第 1  款序文、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條序
  文、第 6  條、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5  項、第 9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0 條、第 11 條
  、第 12 條、第 13 條第 5  項、第 17 條第 2  項、第 18 條第 2  
  項、第 19 條第 5  款、第 23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24 條、第
  25  條第 3  項、第 26 條第 2  項、第 27 條第 2  項、第 30 條、
  第 31 條、第 32 條第 3  項、第 33 條、第 34 條第 2  項、第 35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38 條、第 39 條、第 40 條、第 41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3  項、第 5  項、第 42 條第 1  項
  、第 2  項、第 43 條、第 44 條、第 46 條、第 4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4  款、第 8  款、第 48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2 項、第 3  項、第 50 條第 4  款、第 51 條第 4  款、第 53 條、
  第 54 條第 1  項、第 5  項、第 6  項、第 7  項、第 55 條第 7  
  款、第 56 條第 3  項、第 57 條、第 59 條第 2  款、第 61 條第 4
  款、第 64 條、第 65 條、第 66 條第 4  項、第 68 條、第 69 條第
  1 項、第 2  項序文、第 4  項、第 70 條、第 72 條第 1  項序文、
  第 2  項、第 73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74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
  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1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3、7、8、17、23、25、32、34、35、36、41、44 條
  條文;並增訂第 7-1、7-2、24-1、35-1 條條文;除第 7-1、7-2、17
  、35-1、41  條及第 35 條第 10 款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布
  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184571  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 4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923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3、3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3
  034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3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46
  78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44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77)華總(一)義字第 5288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596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