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1050108039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501
  0803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4  項、第 8  條第 3  項、第 9  條第 2  項、第 12 條
  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70054
  8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50049
  49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毒字第 00644
  2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毒字第 0
  0408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1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毒字第 0
  02379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