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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50065370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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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50065
  37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第 6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9)環署毒字第 006
  09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4、18、19  條條文;並刪除第 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20063432
  號公告發布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及病媒防治業許
  可執照格式為直式橫書;並自九十二年十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毒字第 0
  05357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毒字第 0
  01628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