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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10044563E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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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10044563E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款、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條第 1  項
  序文、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
  第 4  項、第 6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7  條第 2  項、第 3  項
  、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  項序文、第 14 條
  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