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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循字第1111093079A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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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循字第 1111093
  079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4  款、第 5  條第 1  項第 12 款、第 2  項第 4  款、
  第 8  條第 6  款、第 10 條第 7  款、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
  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10033
  69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