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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80081526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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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80081
  5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0、11、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序文、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  項、第 11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2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3 條序文、第 7  款、第 14 條第 2  項、第 15 
  條、第 19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
  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10075
  94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廢字第 00298
  1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