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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環部循字第1126119448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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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日環境部環部循字第 112611944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6、8、10、11、14、16  條條文;刪除第 1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50064
  3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0、1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6  條、第 8  條、第 11 條、第 16 條所列屬「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
  」管轄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80025
  975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環署廢字第 09100
  0780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廢字第 00308
  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7、9、13、14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廢字第 005
  323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