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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督字第1091150116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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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督字第 109115011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1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5  
  款、第 9  條序文、第 10 條、第 13 條、第 16 條、第 21 條、第 
  23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33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9)環署工字第 005
  91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工字第 004
  59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3、2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工字第 0
  037919  號令修正第 2、3、11、20~24、27、30、32、33、35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環署工字第 585
  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9、11、12、14、19、20 ~ 23、35  條條
  文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5)環署工字第 7
  251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