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0990118529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 09901
  1852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序文、第 4  條序文、第 6  條、第 10 條第 1  
  項序文、第 11 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4 款、第 15 條、第 16 條
  第 1  項第 9  款、第 17 條第 1  款、第 20 條第 1  項第 15 款、
  第 21 條第 1  項序文、第 5  款、第 2  項、第 23 條、第 24 條序
  文、第 6  款、第 28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水字第 00646
  4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