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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1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50064568F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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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095006456
8F 號令發布廢止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水字第 004
1759 號令修正發布第 6、9、14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環署水字第 827
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