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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121043459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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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1210
  4345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
  準;新名稱: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
  準)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6  款序文、第 3  條、第 6  條第 7  款所列屬「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
  」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400
  21329F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並刪除第 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05
  5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1006940
  3F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 00194
  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環署空字第 770
  8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