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1210
4345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
準;新名稱: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
準)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6 款序文、第 3 條、第 6 條第 7 款所列屬「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
」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400
21329F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並刪除第 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05
5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1006940
3F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 00194
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環署空字第 770
8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