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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101049548號 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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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101049548
  號令修正發布第 7、8、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11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
  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901
  18557E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6、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4007122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1663
  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
  布日施行
  (原名稱:新設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標準;新名稱:加油站油氣回收設
  施管理辦法)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環署空字第 0
  91002184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