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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空字第1121321386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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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四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 1121321386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4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2000099
  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4 條條文附表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5  款、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2  項附表 1、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8  款、第 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6
  款、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5  款、第 12 條第 5  款、第
  13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8 條第 2  款第 4
  目、第 19 條第 1  項、第 20 條第 1  款第 4  目、第 2  款第 2
  目、第 32 條第 3  款、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6
  款、第 36 條第 5  項、第 6  項、第 37 條第 4  項、第 38 條、第
  39  條、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6  款、第 43 條第 1  項、
  第 2  項第 6  款、第 44 條第 1  項附表 2  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00009075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44 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4007080
  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1006940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
  00155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7、12、20、22、27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空字第
  00224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環署空字第 0238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