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30017026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空氣品質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3001702
  6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14 款、第 3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9  條第
  3 款第 4  目、第 4  款、第 10 條第 1  項、13第 2  項、第 15 條
  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第 2  款第 2  目、第 16 條、第 18 條
  第 1  項第 10 款、第 3  項、第 19 條第 2  項、第 20 條所列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
  環境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10075
  82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2 條;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 006
  091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3、7、12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2)環署空字第 6
  291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