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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70285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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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
  7028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新名稱:固定污染
  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目、第 6  條
  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第 5  款、第 7  條第 2  
  項、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12 款、第 15 條第 4
  款、第 16 條第 3  款第 8  目、第 18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19 
  條第 10 款、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  項、第 22 條第 5 
  款、第 23 條第 4  項、第 6  項、第 24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目、第 3  項、第 26 條、第 30 條第
  3 款、第 31 條第 4  項、第 32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42 條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第 5  款、第 49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第 56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57 條第 3  款、第 58 條第 1
  項、第 59 條第 4  款、第 61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60010
  3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9、10、14、16、19、27、32、34、35  條
  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600
  876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05
  30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新名稱:固定污染源
  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空字第 00678
  0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 003
  372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2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環署空字第 2
  772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2)環署空字第 2123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