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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101554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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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501
  0155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及第 8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增訂第 1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6  條、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2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
  轄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 00194
  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3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環署空字第 5030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1)環署空字第
  5460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