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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管字第1000096761A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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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 100
  00419421  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管字第 1000096761A  號令會
  銜修正發布第 1、2、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4  條、第 10 條第 1  項、第 17 條第 1  項序文、第
  7 款、第 2  項、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第 22 條所列屬「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
  境部」管轄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 09900
  069142  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管字第 0990016255A  號令會銜
  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除第 3、17  條及第 20 條第 1  項自修正發布
  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09500
  286280  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管字第 0950061157A  號令會銜
  修正發布第 3、5~7、10、12、21-1  條條文及第二章章名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經濟部(88)經工字第 88018855 號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管字第 005110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3、22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1 條條文;第 2、3 條條文自同年七月
  一日起施行;其餘自發布日起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濟部(83)經工字第 036173 號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3)環署管字第 56162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