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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121046800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環署空字第1121046800號公告.pdf
附表一、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pdf
附表二、應定期檢測及申報戴奧辛之固定污染源.pdf
附表三、半導體製造與光電材料及原料製造業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pdf
附表四、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pdf
附表五、膠帶製造業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pdf
附表六、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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