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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止,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之畜牧場可清運廚餘至所在地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督字第1101121666號公告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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