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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1條第2款「有關責任業者扣抵其製造或輸入之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所需之不在國內廢棄之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90000001A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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