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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製造、輸入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材料製成之飲料、包裝飲用水、調製食品容器業者及聚氯乙烯(PVC)材料製成之飲料、包裝飲用水容器業者,應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9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80100639號函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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