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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02263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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