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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111062465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廢止總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環署空字第1111062465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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