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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焚化(資源回收)廠興建或擴建工程,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0990017169號公告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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