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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柴油於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應予管制使用及販賣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10003613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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