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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設置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港),對環境有不良影響,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港)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0990017169號公告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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