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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解釋令:核釋廢(污)水排放影響涉及數直轄市、縣(市)其文件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00006571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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