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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水,且其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對同一排放廢水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依「一事不二罰原則」之行政原則,從一重處分。惟行政罰鍰額度,應同時考量數項之違反規定加以裁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036030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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