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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101056998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圖表附件:
附表一、畜牧業.pdf
附表二、社區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pdf
附表三、事業(不含畜牧業)、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含社區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pdf
附表四: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PDF
附表五:違反本法第三十條水污染管制區內之禁止行為.PDF
附表六: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八項所定辦法,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水污染防治費.PDF
附表七:違反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完全.PDF
附表八:違反本法各條款對應之處分基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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