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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8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空字第1121313117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3年5月19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附錄一、車型審驗適用排氣測試及相關規定.pdf
附錄二、申請合格證明應檢具之文件及應遵行事項.pdf
附錄三、汽油汽車量產品質管制規定.pdf
附錄四、汽油汽車新車抽驗及召回改正之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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