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係指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引
擎 (如挖土機、打樁機、推土機) 、農業機械引擎、發電用引擎、產
生動力用引擎 (如堆高機) 及其他燃油之內燃機引擎 (如洗、掃街車
) ;所稱液體燃料係指汽油及柴油。
二、專有名詞定義:
(一) 汽油成分 (characteristic) :指汽油之物理及化學性質,足以影
響汽油引擎車輛污染排放者,包括苯 (Benzene) 含量、芳香烴 (
Aromatics) 含量、烯烴 (Olefins) 含量、硫 (Sulfur) 含量、
氧 (Oxygen) 含量、雷氏蒸氣壓 (RVP, Reid Vapor Pressure) 及
蒸發體積百分率等。
(二) 柴油成分:指柴油之物理及化學性質,足以影響柴油引擎車輛污染
排放者,包括硫含量及芳香烴含量等。
(三) 雷氏蒸氣壓:汽油揮發度表示方法之一種,指汽油在攝氏三十七點
八度 (華氏一百度) ,蒸氣油料體積比為四比一時之蒸氣壓。
(四) 蒸發體積百分率:汽油揮發度表示方法之一種,指汽油在華氏兩百
度及三百度之蒸發體積百分率。
(五) 氧含量:指汽油添加之含氧化合物 (Oxygenates) 之總含氧量重量
百分比,常使用之含氧化合物為甲基第三丁基醚 (Methyl Tertia-
ry-Butyl Ether, MTBE) 、乙基第三丁基醚 (Ethyl Tertiary-Bu-
tyl Ether, ETBE)、第三戊甲基醚 (Tertiary-Amyl Methyl Ether
, TAME) 、異丙醚 (Diisopropyl Ether, DIPE)、乙醇 (Ethanol)
及甲醇 (Methanol) 等。
(六) 汽油性能 (Performance):指汽油使用於汽車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
(VOCs) 、氮氧化物 (NOx) 及毒性空氣污染物 (Air Toxics) 之
單位里程排放量。
(七) 複合模式 (Complex Model):指美國環保署發展,用於計算汽油性
能之電腦運算模式。其輸入參數為苯含量、芳香烴含量、烯烴含量
、硫含量、氧含量、雷氏蒸氣壓、蒸發體積百分率,輸出參數為揮
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及毒性空氣污染物。
三、汽油成分限值如下表:
(一) 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汽油限值如下
表:
┌─────────────┬─────────────┐
│項 目│限 值│
├────┬────────┼─────────────┤
│ │苯含量 │1.0 vol%, max │
│ ├────────┼─────────────┤
│ │硫含量 │180 ppmw, max │
│成分標準├────────┼─────────────┤
│ │雷氏蒸氣壓 │8.9 psi, max │
│ ├────────┼─────────────┤
│ │氧含量 │2.0 wt%, max │
├────┼────────┼─────────────┤
│ │揮發性有機物+氮│1700 mg/km, max │
│ │氧化物 │ │
│性能標準├────────┼─────────────┤
│ │毒性空氣污染 │48 mg/km, max │
│ │物 │ │
├────┼────────┴─────────────┤
│ │1.性能標準,使用複合模式 (Complex Model) 計│
│備 註│ 算。 │
│ │2.自公告日實施。 │
└────┴──────────────────────┘
(二)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汽油成分限值如下表:
┌─────────────┬─────────────┐
│項 目│限 值│
├─────────────┼─────────────┤
│苯含量 │1.0 vol%, max │
├─────────────┼─────────────┤
│硫含量 │50 ppmw, max │
├─────────────┼─────────────┤
│雷氏蒸氣壓 │8.7 psi, max │
├─────────────┼─────────────┤
│氧含量 │2.7 wt%, max │
├─────────────┼─────────────┤
│芳香烴含量 │36 vol%, max │
├─────────────┼─────────────┤
│烯烴含量 │18 vol%, max │
└─────────────┴─────────────┘
四、柴油成分限值如下表:
┌──────────────┬─────────────┐
│項 目│限 值│
├──────────────┼─────────────┤
│硫含量 │50 ppmw, max │
├──────────────┼─────────────┤
│芳香烴含量 │35 vol%, max │
└──────────────┴─────────────┘
五、使用前二項以外之液體燃料,供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為易
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六、販賣或使用本公告之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