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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環署基字第1040018507號公告.pdf
附表 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表.pdf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容器瓶身以外之附件,應依瓶身材質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作為繳
費之依據。
三、容器瓶身以外之附件使用 PVC 材質者,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加重百
分之一百,再乘以瓶身與附件之總重量。
四、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
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
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