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主管機關對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案
件,裁處罰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
三、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及附表所列情
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四、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均相同者,應先依附表所
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五、依本基準計算之罰鍰逾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裁
處之。
六、按日連續處罰之每日罰鍰額度,應依最近一次所處罰鍰額度裁處之。
七、本基準規定以外之其他違反本法之案件,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罰鍰額度
,考量違反情節、污染程度及危害程度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