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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一、本要點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
    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一項訂定之。

二、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委員會議開議前,
    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有關事項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以
    下簡稱初審會議)。
    初審會議作業方式,除另具特殊性之個案簽請主任委員核示外,應依
    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專案小組應視個案特性,由本會委員、專家學者八至十四人組成,並
    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
    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相關機關委員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初審會議。

四、本署得邀請相關團體、當地居民及毗鄰之鄉(鎮、市、區)居民或代
    表就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列席初審會議陳述意見。

五、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欲列席參加初審會議,得於會議前,以書
    面或電話,敘明參加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向本署申請參加。
    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列席會議人數,以二人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參加列席之總人數以二十人為限,由本署依申請者意見
    代表性及第一項申請到達時間順序定之。但經本署邀請列席者不在此
    限。

六、列席人員得備妥書面意見送交初審會議。

七、初審會議應依下列議程進行:
(一)主席致詞。
(二)開發單位簡報。
(三)列席單位或人員陳述意見。
(四)就本案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五)列席單位、人員除機關代表、人員外,其他團體、居民代表及開發
      單位離席。
(六)專案小組作成結論。
(七)散會。

八、初審會議進行期間,列席人員或開發單位如有破壞或擾亂會場秩序情
    形,主席得隨時命其離開會場。

九、本會幕僚作業為製作紀錄之需要,得於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中錄音
    、錄影或照相;其餘出(列)席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或照相。但經
    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同一個案召開初審會議次數,以不超過三次為原則,並由初審會議主
    席就相關意見彙整後提報本會審查。但情形特殊,經主任委員同意者
    ,不在此限。

十一、開發單位補正資料如經初審會議認定未符規定,經提報本會審查決
      議認定未符規定者,本署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

十二、初審會議如已獲致結論,但要求開發單位將補充或修正相關事項,
      送專案小組或相關機關確認後,再提報本會審查時,其確認以一次
      為限。專案小組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代表有不同意確認開發
      單位所補充或修正相關事項之意見,併其他初審會議結論提報本會
      審查。

十三、初審會議如已獲致結論,應提報本會審查。但開發單位認為需時間
      補充資料,應於收到初審會議紀錄三日內以書面告知本署。補充資
      料時間,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本署於收到開發單位補充資料,應予本會委員審查時間至少五日後
      ,提報本會審查。
      開發單位未於期限屆滿前備齊補充資料送本署者,即以開發單位於
      初審會議時所提報之資料,於期限屆滿後提本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