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
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一項訂定之。
二、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委員會議開議前,
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有關事項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以
下簡稱初審會議)。
初審會議作業方式,除另具特殊性之個案簽請主任委員核示外,應依
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專案小組應視個案特性,由本會委員、專家學者八至十四人組成,並
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
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相關機關委員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初審會議。
四、本署得邀請相關團體、當地居民及毗鄰之鄉(鎮、市、區)居民或代
表就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列席初審會議陳述意見。
五、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欲列席參加初審會議,得於會議前,以書
面或電話,敘明參加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向本署申請參加。
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列席會議人數,以二人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參加列席之總人數以二十人為限,由本署依申請者意見
代表性及第一項申請到達時間順序定之。但經本署邀請列席者不在此
限。
六、列席人員得備妥書面意見送交初審會議。
七、初審會議應依下列議程進行:
(一)主席致詞。
(二)開發單位簡報。
(三)列席單位或人員陳述意見。
(四)就本案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五)列席單位、人員除機關代表、人員外,其他團體、居民代表及開發
單位離席。
(六)專案小組作成結論。
(七)散會。
八、初審會議進行期間,列席人員或開發單位如有破壞或擾亂會場秩序情
形,主席得隨時命其離開會場。
九、本會幕僚作業為製作紀錄之需要,得於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中錄音
、錄影或照相;其餘出(列)席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或照相。但經
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同一個案召開初審會議次數,以不超過三次為原則,並由初審會議主
席就相關意見彙整後提報本會審查。但情形特殊,經主任委員同意者
,不在此限。
十一、開發單位補正資料如經初審會議認定未符規定,經提報本會審查決
議認定未符規定者,本署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
十二、初審會議如已獲致結論,但要求開發單位將補充或修正相關事項,
送專案小組或相關機關確認後,再提報本會審查時,其確認以一次
為限。專案小組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代表有不同意確認開發
單位所補充或修正相關事項之意見,併其他初審會議結論提報本會
審查。
十三、初審會議如已獲致結論,應提報本會審查。但開發單位認為需時間
補充資料,應於收到初審會議紀錄三日內以書面告知本署。補充資
料時間,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本署於收到開發單位補充資料,應予本會委員審查時間至少五日後
,提報本會審查。
開發單位未於期限屆滿前備齊補充資料送本署者,即以開發單位於
初審會議時所提報之資料,於期限屆滿後提本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