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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核能一廠、二廠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計畫審查結論監督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辦理核能一廠、二廠用過
    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之監督,依據本署環
    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一百七十及一百八十九次會議決議,特設置
    核能一廠、二廠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計畫審查結論監督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核能一廠、二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環境影響評
    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情形之監督。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會事務,由本署署長指派環境督察總隊人
    員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由本署派員兼辦。

四、本會置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十六人:
(一)機關委員七人,分別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新北市石門區公所及萬里區公所派員代表。
(二)專家學者委員六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會會議原則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現場勘
    查。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人
    員擔任主席。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列席。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